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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古專欄
   
 
 
 
什麼是「搶救考古」? 作者:研究典藏組-李德仁
 
    在本館第四期電子報曾提到我們為什麼要立法保護遺址?簡單的說,從文化資產保存的角度來看,遺址的珍貴性是具有不能複製、不能再生的特性,一旦受到破壞就永遠不可復得。換言之,遺址一旦遭受破壞,其中所含有關古代文化的證據,也就隨之消失,造成一段歷史的空白,永遠不會再有同樣的證據來彌補此空缺。
從考古學術上來說,每一個遺址都是唯一的,都有保存和研究的價值,但是面對目前的現實環境的需求,這些學術信念勢必要有所調整。參考國際性的通則---遺址值得保存下來的一定要保存;沒有保存必要的,一定要紀錄。一般而言,遺址可作以下三種保存方式處理:
1.詳細考古發掘作成記錄,用以保存遺址的資料;
2.將整個遺址完整地搬遷,保存在遺址現址附近;
3.遺址原封不動,綠化保存。
對於保存方式的選擇,要看遺址的重要性和代表性而定。如果是一般性的遺址,採用第一種方式,在遺址上進行詳細的考古發掘和記錄,並將其中遺物取出。經過這種方式處理的土地,可以提供工程建設或開發之用。
若是在發掘的過程中,發現了重要的遺物或遺跡,所發現的遺址必須定著於其所存在的土地上,才能維持其原貌或保存其意義,這種情形就必須使用第二種現地保存的方式,也是目前現地展示博物館或戶外博物館新興的概念,而此部份的工程或土地開發計劃就必須作適度的修正。
要是某處遺址被認定為是重要的或具有時代、區域、或文化的代表性,就須經過一定的評估程序,依法指定加以保存。其評估的原則基本上可歸為三項:具人類活動發展史意義者、具地區發展沿革意義者、具文化教育功能意義者。經過指定保存的遺址,就必須採第三種原狀保存的方式,一切工程建設和土地開發都應依法停止。
過去,人們也在土地不斷開發建設,但使用的工具對地層的破壞性較少,甚至會因經年累月在其上活動,形成新的歷史文化層。近代則流行使用對地層極具破壞作用的重型機械如怪手等,考古遺址正面臨快速消失的危機。但為了現代化的生活,我們又不得不進行工程建設,因此必須在遺址保護與建設之間取得妥協平衡。
依現行的環評法,在進行大型工程建設時,都會將考古的遺址調查列入整個工程先期的環境影響評估之中,以期事先瞭解工程地區有無遺址,若發現遺址時就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,另外尋求工程的替代方案;若因重大因素無法變更工程設計時,就得進行所謂的「遺址保護考古」,或稱「搶救考古」( Salvage Archaeology)。台東卑南遺址、台北十三行遺址與最近台南南科考古,都是著名的搶救考古例子。這些搶救考古發掘,主要目的在於降低因工程破壞而流失資料的程度,保存遺址珍貴的文化資產資料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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